内蒙古筑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内蒙古筑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春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7执***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筑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刑忠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春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内蒙古筑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2018]呼仲裁字第2号裁决书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春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勘察费62000.00元、利息18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申请人仲裁费3956.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5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春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因此,已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同时,经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春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8月15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