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晋煤集团阳城晋圣诚南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803民初5261号
原告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晋煤集团阳城晋圣诚南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原告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90元,减半收取计4645元,由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董娜
法官助理吴琼 书记员朱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