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2486号
原告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4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4624.5元,由原告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纪胜利 人民陪审员朱建宏 人民陪审员乔小利
书记员贺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