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森特煤焦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森特煤焦化工程集团运城分公司、山西森特煤焦化工程集团闻喜分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晋0823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森特煤焦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森特煤焦化工程集团运城分公司、山西森特煤焦化工程集团闻喜分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晋0823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森特煤焦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闻喜分公司的财产已被其他案件采取了查封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闻喜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3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张 毅 代理审判员  陈拥军 代理审判员  尚云龙
书 记 员  韩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