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科学技术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2)陕0102民初3307号
原告:西安市新城区科学技术局,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超妍,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军,陕西智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陕西智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赏析奥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于楠,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市新城区科学技术局与被告西安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任朝霞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西安市新城区科学技术局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新城区科学技术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西安市新城区科学技术局负担。
审 判 员 任朝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晓梅
书 记 员 张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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