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81执保475号 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881民初125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申请人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5286709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工商总局、保险、不动产的财产予以查询。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可供保全的财产。向银行系统发出查询通知书,发现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未在申请人申请范围内足额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2)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881民初1257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已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