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德维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5民初7858号
原告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开发区新科路2号。
法定代表人于楠。
委托代理人任敏,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博德维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2单元12层3号。
法定代表人LONGXIAO。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博德维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博德维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4.3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942.19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884.38元,本院退回1942.19元)。
代理审判员王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