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29民再1号
原审原告:河北同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
法定代表人:**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康宁,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日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韩彤,该公司总经理。
河北同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日新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冀0929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院长发现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冀0929民监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在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河北同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河北同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河北同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9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
原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审原告河北同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于翠霞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