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同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同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日新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929民初3110号
原告:河北同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天盺苑小区2号楼2单元。
法定代表人:**起,职位:总经理。
被告:河北日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平安大街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位: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同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日新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同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日新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同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署日新商城坡梯拆除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拆除位于日新商城内一楼至二楼的坡梯,工程价款40000元,完工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5日内一次性付清。现拆除工程早已结束,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发票,但是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河北日新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且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署日新商城坡梯拆除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拆除位于日新商城内一楼至二楼的坡梯,工程价款40000元,原告完工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5日被告内一次性付清工程价款。现拆除工程早已结束,原告也已经为被告提供了发票,但被告至今仍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开庭笔录以及原告提交的书面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通过签订日新商城坡梯拆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明确约定了原告履行合同的方式以及被告支付工程价款的数额和时间节点。现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工程价款,被告的行为已经属于违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原告工程价款。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日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同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河北日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