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5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信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法定代表人:贾志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鑫光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吕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宜昌信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鑫光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的(2021)鄂05民终3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陕西鑫光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鑫光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宜昌信通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19421.89元、违约金20000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1675元、执行申请费31811元。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前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鑫光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共计2972907.8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阮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