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民初304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嵩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花园路开元路如意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大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林州市城郊乡付水洼村委会院内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建设路东段**院司办公楼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分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大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因本案转为诉前鉴定,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