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民初304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嵩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花园路开元路如意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大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林州市城郊乡付水洼村委会院内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建设路东段**院司办公楼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分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大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因本案转为诉前鉴定,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