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02民初881号
原告:***,男,1972年9月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河南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39号17号楼A单元3层东户。
原告***与被告河南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元,由***负担(该费用已全额缓交至执行阶段)。
审判员*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皇甫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