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驰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新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24民初5152号之一
原告:山东驰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寺头镇丹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3C8F3C5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惠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慧谷***C号商业楼1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771007884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25日生,住山东省费县。
原告山东驰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新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驰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新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驰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新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驰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新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65元,减半收取5983元,保全费477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