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执保1276号
申请人:山东驰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3C8F3C5D,住所地临朐县寺头镇丹崮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新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771007884M,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慧谷香丽舍C号商业楼108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秀娟,执行董事。
上述当事人因承揽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兴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执行员 刘宪权
书记员 马 真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执保1276号
申请人:山东驰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3C8F3C5D,住所地临朐县寺头镇丹崮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新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771007884M,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慧谷香丽舍C号商业楼108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秀娟,执行董事。
上述当事人因承揽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兴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执行员 刘宪权
书记员 马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