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驰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新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执保1276号
申请人:山东驰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3C8F3C5D,住所地临朐县寺头镇丹崮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新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771007884M,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慧谷香丽舍C号商业楼108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秀娟,执行董事。
上述当事人因承揽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兴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执行员  刘宪权
书记员  马 真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执保1276号
申请人:山东驰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3C8F3C5D,住所地临朐县寺头镇丹崮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新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771007884M,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慧谷香丽舍C号商业楼108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秀娟,执行董事。
上述当事人因承揽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兴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执行员  刘宪权
书记员  马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