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如、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92民初1571号
原告:**如,男,198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沂南县。
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与水田路交汇佛具市场南门口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TFG3Q6A。
法定代表人:郑金花,经理。
被告:***,男,198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区。
被告:山东新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慧谷花香丽舍C号商业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771007884M。
法定代表人:刘秀娟,经理。
被告: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山建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37103927。
法定代表人:解永军,总经理。
被告:郭忠飞,男,1985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原告**如与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郭忠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如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郭忠飞15万元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郭忠飞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原告**如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相 松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