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新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民初888号

原告:***,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山东新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慧谷花香丽舍C号商业楼108号房。

法定代表人:胡凡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新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 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贞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