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民初888号
原告:***,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山东新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慧谷花香丽舍C号商业楼108号房。
法定代表人:胡凡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新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 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贞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