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2民辖终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南蒲区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上诉人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邦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2023)新0202民初3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帝邦建设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2023)新0202民初30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系单位法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均为单位法人,因此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即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审理。
河南华建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书陈述的事实及提交的材料,确定双方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而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本案中,根据河南华建公司提交的诉状及证据材料,本案属于承揽合同性质纠纷,依法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作书面约定,河南华建公司为帝邦建设公司、***承包的独山子石化公司炼油老区三苯灌区V0Cs治理项目-防腐保温工程完成抛丸工作,该工程位于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辖区范围内,故合同履行地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河南华建公司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叶 楠
审 判 员 唐 杰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唐 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