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执保677号 申请人:***,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沛县新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沛县新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086977524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2023)苏0322执保48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362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 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3622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3622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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