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219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龙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龙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5民初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均于2023年7月18日向两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该通知单告知两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两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龙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焕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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