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龙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219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龙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龙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5民初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均于2023年7月18日向两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该通知单告知两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两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龙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焕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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