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5586号
原告:***,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科创园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曹 雷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郑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