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2501号
原告:上海聚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600弄112幢11号-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科创园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聚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上海聚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聚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聚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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