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111民初1792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8月21日出生,住**江省安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科创园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