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111民初1792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8月21日出生,住**江省安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科创园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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