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802执10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巨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豪俊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法定发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巨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豪俊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西巨菱电梯有限公司依照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802民初49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120.6万元及相关利息,案件受理费9781元,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豪俊家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并对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豪俊家居有限公司、***所在社区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里海支行62×××66账户内有1500元存款,本院依法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豪俊家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豪俊家居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因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豪俊家居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广西巨菱电梯有限公司,其已确认。本案债权总数为1215781元及执行费14558元,全部未能得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媚
审判员葛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陆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