荏原机械淄博有限公司

**、荏原机械淄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财保11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6年1月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荏原机械淄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尊贤路517号。 法定代表人:***喜,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荏原机械淄博有限公司名下的143060.92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22年4月6日,淄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荏原机械淄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3060.9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