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永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缙云县联兴五金机电经营部与丽水永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22民初4273号之二
原告:缙云县联兴五金机电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五六岙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2MA2FXW6859。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钭远达,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现住浙江省缙云县,系该经营部入股投资者。
被告:丽水永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东渡镇大桥南路1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93392680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太和工业园太和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66630318X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沈文,湖南岳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缙云县联兴五金机电经营部与被告丽水永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73元,减半收取计686.5元,由原告缙云县联兴五金机电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丁敏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云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