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永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丽水永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浙1122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溪滨南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施继业,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丽水永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东渡镇大桥南路1222号。
法定代表人***。
缙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缙土资罚[2018]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5年7月,丽水永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东渡××××村的土地上建房,2016年1月建成,作为丽水永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电力培训基地。经现场勘测,丽水永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占用土地总面积4623平方米,该地块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类为旱地、水田、公路用地和河流水面;套合缙云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1-2020年),4607平方米为一般农田,属有条件建设区;16平方米为河流水面,属限制建设区,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8年7月13日,缙云县国土资源局对丽水永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缙土资罚[2018]40号),处罚面积4623平方米,2018年10月18日,丽水永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缴纳了罚款129444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623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6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462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8元的罚款,共计129444元。缙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7月1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18年10月18日缴纳罚款129444元,但在法定期间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1月11日,中共缙云县委、缙云县人民政府将县国土资源局的职责,以及县发展和改革局的组织编制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的城乡规划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等职责,县水利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县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缙云县国土资源局撤销后,其职权由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继续行使。经申请执行人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催告,丽水永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其他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本院认为,缙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缙土资罚[2018]4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执行人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继续行使缙云县国土资源局原有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缙土资罚[2018]4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2项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缙云县东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