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921执8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
被执行人: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2月25日出生,住南县。
被执行人:龙凤兵,男,汉族,1967年6月21日出生,住南县。
被执行人:倪昊然,男,汉族,1978年4月5日出生,住南县。
本院在执行***与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凤兵、倪昊然劳动争议仲裁执行一案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