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执行扣划、解冻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921执8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
被执行人: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2月25日出生,住南县。
被执行人:龙凤兵,男,汉族,1967年6月21日出生,住南县。
被执行人:倪昊然,男,汉族,1978年4月5日出生,住南县。
本院在执行***与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凤兵、倪昊然劳动争议仲裁执行一案中,于2019年9月4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根据本院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400元。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