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21民初2094号
原告(反诉被告):蔡碧君,女,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原告(反诉被告):刘清平,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上述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
被告(反诉原告):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细平。
被告(反诉原告):汤维祥,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上述被告(反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庆。
上述被告(反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伦伦。
被告:钟国荣,男,195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月明,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碧君、刘清平与被告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维祥、钟国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2020年11月10日,被告汤维祥对原告蔡碧君、刘清平提出反诉。2020年12月8日,被告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蔡碧君、刘清平提出反诉。原告蔡碧君、刘清平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维祥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蔡碧君、刘清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维祥自愿申请撤回反诉,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蔡碧君、刘清平撤诉;
二、准许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维祥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612元,减半收取计1306元,本院免予收取。反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元,汤维祥负担40元。
审判员 陈伯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姚赛
书记员姚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