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21民初2222号之一
原告: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细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庆,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伦伦,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国荣,男,195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原告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国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48元,减半收取计6924元,由原告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孟惠
书记员岳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