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21民初2222号
申请人: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细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庆,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伦伦,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钟国荣,男,195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钟国荣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钟国荣名下价值4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钟国荣名下价值4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孟惠
书记员岳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