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302民初2305号
原告:自贡市双立电梯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路西段谢家坝居委会自井法院综合楼6楼10号。
法定代表人:余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顺县赵化镇普安路182号附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麒,自贡市盐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双立电梯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双立电梯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