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双立电梯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自贡市双立电梯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304执66之一号
申请人自贡市双立电梯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路。
法定代表人余跃,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负责人**。
本院受理自贡市双立电梯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司法查找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贡市双立电梯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