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0302民初1575号
原告:自贡市双立电梯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路西段谢家坝居委会自井法院综合楼6楼10号。
法定代表人:余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街春华居委会16组30栋底楼12号店面。
负责人:***。
原告自贡市双立电梯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7月0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自贡市双立电梯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自贡市双立电梯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维保费、电梯维修费等共计25,380.00元,恢复律师费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5年开始,原被告签订了5份《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的龙湖时代、西城雅筑、西城尚峰等小区的电梯供维修、保养等技术服务。最后的服务截止期限为2017年3月19日。原告提供服务结束后,现被告尚欠原告电梯维修、保养服务费及零件更换费共计25,38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
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开始,原、被告分别签订了合同编号CSH-CD20150206、CSH-CD20150902、CSH-CD20150901、CSH-CD20160322、DT20150801《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的龙湖时代、西城雅筑、西城尚峰等小区的电提供维修、保养等技术服务。服务截止期限为2017年3月19日。服务结束后,被告尚欠原告电梯维修、保养服务费及零件更换费共计25,380.00元。
原告为主张权利,聘请律师代为诉讼,支付律师费3,000.00元。
以上事实有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维保费增值税发票、龙湖时代小区电梯保养移交交接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增值税发票、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服务,被告负有及时给付合同对价的义务,被告未按时支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维保费、维修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00元的问题,因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律师费转付,本案亦不存在法定律师费转付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自贡市双立电梯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维保费、维修费25,380.00元;
二、驳回原告自贡市双立电梯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5.00元,由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负担220.00元,原告自贡市双立电梯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汤杰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人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