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鑫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721执1018号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鑫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乡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的(2021)湘072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鑫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结案,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721执1018号对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 毅 审 判 员  张代莲 审 判 员  叶云海
代理书记员  万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