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21执1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男,汉族,1976年1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执行人: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了执行案款,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唐 伟
书 记 员 林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