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1民初1297号
原告:***,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湖南凝翰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保健巷02号。
法定代理人: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南路300号第1号栋21层2130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乡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一组保健巷。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西渡镇槐花村***组。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平江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天岳街道百花台隧道南侧山水豪庭37、43、50栋二楼201。
负责人:毛均均,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酿溪镇内环东路国土局家属楼08栋0111001室。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县兴盛路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九都山南路93号南洲府8号楼1305室(原南洲镇火箭村三组)。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县珠泉镇纵十一路1号公馆小区1**115房。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古丈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古阳镇城北竹溪湾(茶城北路101号)。
负责人:罗珣文,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黄花仑村。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乡高新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洲北路001号湖南省大学科技产业园综合楼4层众创空间。
负责人:虢**,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住所地: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湘乡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棋梓镇新城村四组(交警三中队对面)。
负责人:虢**,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湘阴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街道东湖社区东湖四组。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洪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开元小区5栋。
负责人:虢**,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华源路汇丰商业SY8栋4楼401-1号。
负责人:虢**,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火箭社区一组勒马山西路。
负责人:虢**,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历经铺街道金南社区银河路102号。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新雅***1#-2#栋2501号。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南路300号润***B栋21楼。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凝翰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乡分公司、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县分公司、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平江分公司、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县兴盛路分公司、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古丈县分公司、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乡高新分公司、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湘乡分公司、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湘阴分公司、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洪江市分公司、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