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211执1938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万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组织机构代码5562187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9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被执行人:福建中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组织机构代码0899315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万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中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7)闽0211民初3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万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返还预付款等60135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规定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执行人***、福建中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14670元(包括受理费、执行费)及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