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万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万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211执19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万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组织机构代码5562187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9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被执行人:福建中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组织机构代码0899315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万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中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211民初3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万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中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6013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10月向被执行人***、福建中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报告令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福建中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17年10月16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福建中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闽D××号的车辆。
3.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向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停止为闽D××号车辆办理过户及抵押手续。
4.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中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实际采取拘留措施。
6.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闽D××号车辆,被执行人***在收到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后并未实际履行,因此本院于2018年4月4日将该案移送公安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福建中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福建中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谢礼
审判员刘洋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