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1民初3406号
原告: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0797184871,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大沅街**。
负责人:赵越。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启阳,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龙,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田县振新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148462762K,住,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油竹街道派力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与被告青田县振新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62元,减半收取3731元,由原告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益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