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1民初2753号
原告:青田县振新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148462762K,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油竹街道派力路6号1幢。
法定代表人:陈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夏安,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巍,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春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7252319577,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西路8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岳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田县振新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春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田县振新电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提交撤诉申请书的方式明确表明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
如下:
本案按青田县振新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叶莉丽
二O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刘钊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