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振新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田县振新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21民初474号

原告:***,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新,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田县振新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148462762K,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油竹街道派力路****。

法定代表人:陈拥军。

原告***与被告青田县振新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计5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叶灵群

人民陪审员  尚家胜

人民陪审员  陈祝君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