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振新电力有限公司

***与青田县振新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21民初474号

原告:***,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新,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田县振新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148462762K,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油竹街道派力路****。

法定代表人:陈拥军。

原告***与被告青田县振新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计5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叶灵群

人民陪审员  尚家胜

人民陪审员  陈祝君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陈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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