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21民初474号
原告:***,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新,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田县振新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148462762K,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油竹街道派力路****。
法定代表人:陈拥军。
原告***与被告青田县振新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计5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叶灵群
人民陪审员 尚家胜
人民陪审员 陈祝君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