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81民初5953号
原告:青田县振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148462762K。
法定代表人:陈拥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江山旭翔电力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681680186G。
法定代表人:叶性土,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田县振新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江山旭翔电力设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青田县振新电力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叶茵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