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光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永康市光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浙0784行审22号
申请人: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永康市望春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永康市光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永康市黄棠工业区基地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永综执江南罚决字[2019]第68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永康市光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56.2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永康市江南街道溪口村村集体;2、责令永康市光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6.62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永康市光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9.66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永康市光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56.28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8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柒拾陆元整(?1576元)。履行方式和限期: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履行;对责令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处以罚款157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
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7月30日送达给永康市光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永康市光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第1、2、3项的义务,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2月6日经催告履行未果,2020年03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作的永综执江南罚决字[2019]第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准予执行。根据永康实际情况和永委办[2010]65号文件精神,“两违”拆除由镇(街道、区)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永康市光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前履行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永综执江南罚决字[2019]第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第1、2、3项的义务,逾期由永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审判长卢发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