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光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永康市光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永康市钱塘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84执3967号
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光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黄棠工业基地一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3323506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永康市钱塘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古山三村时阳坑,组织机构代码:56330495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光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康市钱塘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4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永康市钱塘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永康市光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赔偿利息损失。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8月3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0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永康市钱塘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永康市钱塘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永康市钱塘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在东城××州××房产、××州××、××房产、××州××房产、××州××房产、××州××号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无处置必要;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康市钱塘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发现被执行人永康市钱塘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为零;。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784执39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姜日红
审判员俞小旬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楼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