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钱江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

 

民事裁定

 

(2008)萧民二初字第1891

 

原告杭州钱江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金路66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君策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213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钱江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821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钱江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5元,减半收取3092.50元,由原告杭州钱江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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