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志成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02民初2075号之一
原告: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蒋国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爱民,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辉,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志成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佘湖新城南建筑装修机具总厂内)。
法定代表人:杨开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雷飞娥,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受理了原告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邵阳市志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雷飞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以需要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红
人民陪审员  刘巧超
人民陪审员  阳寿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方牡东
书记员李燕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