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执3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2185520423T,住所: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蒋国安。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本院(2022)湘0502民终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3610506.04元(包括收益类保险的现金价值)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陆丕易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