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1执4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宁乡市人,住宁乡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宁乡市人,住宁乡市。
两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雨晴,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蒋国安,董事长。
被执行人:岳阳泽宇旅游开发被执行人,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小区11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陆四毛。
申请执行人***、**与被告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顺公司)、岳阳泽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湘06民终346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六顺公司、泽宇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3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六顺公司、泽宇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3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于2022年3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六顺公司、泽宇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保险等情况,查询到泽宇公司名下有1个银行账户,余额为0元,本院已冻结,期限为一年,未开通财付通、支付宝,未再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六顺公司名下有20个银行账户,实际控制1121784.14元,扣除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后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未开通财付通、支付宝,未再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信息。
2022年7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六顺公司、泽宇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罗雨晴,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六顺公司、泽宇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7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00000元,已执行到位1080628.14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六顺公司、泽宇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六顺公司、泽宇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荣 幸
审 判 员  汤满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许华明
书 记 员  孙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