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执异24号
案外人:呙学军,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国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志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开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志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呙学军对本院查封志成新世界C1#公寓楼产籍号为10000000-007-9066户房号为0208020号房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呙学军称,2019年10月10日,呙学军与**市志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购买志成新世界C1#公寓-0208020号房屋一套。呙学军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了购房款363600元。现因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与**市志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5执恢30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呙学军购买的房屋查封,损害了呙学军的合法权益。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志成新世界C1#公寓-0208020号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与**市志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湘05民初7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市志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5508390.5元,并以55508390.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二、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向**市志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145918元;三、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对其工程款55508390.5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向**市志成置业有限公司移交税务机关开具的与已付工程款相应的建安税务专用发票;五、驳回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市志成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判决生效后,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以与**市志成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本院作出(2020)湘05执203号之五执行裁定,裁定终结(2020)湘05执203号案件的执行。2021年5月24日,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本院决定恢复该案的执行,并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0)湘05执恢30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市志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7月26日,本院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2021)湘05执恢30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查封**市志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双清区**大道与建设南路交汇处西南角志成新世界产籍号为10000000-007-9066房号为0208020的不动产。
本院认为,本案系异议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而提出的执行异议,旨在排除法院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故本案争议焦点是呙学军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经查实,案涉房产均登记于被执行人**市志成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下。故本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并无不当。综上,异议人呙学军请求解封案涉房产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呙学军的异议请求。
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廖莎菲
审判员 罗 松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文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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